一、欠款的人跑了找不到欠款人依舊可以向法院起訴,在法院受理后,欠款人不出庭或者是下落不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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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款的人跑了找不到欠款人依舊可以向法院起訴,在法院受理后,欠款人不出庭或者是下落不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欠款人有擔保人,欠款人跑路了,可以將擔保人一起起訴,例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
二、在申請起訴,法院受理判決后,害怕欠款人財產轉移,可以同時申請財產保全,這個是指人民法院在有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起訴后,為保證將來判決能夠得到執行,避免財產遭受的損失,對借款人的財產有爭議,采取限制當事人的處分強制措施,在一般的情況下,被執行人的人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不會拍賣。
三、如果是有特殊的情況,債權人可以申請先給予執行,這是在法院終判決之前,為解決債權人的個人生活或者是生產經營所需,承擔義務人預先履行將來判決中所確定義務的一種措施。
四、支付令申請,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一種特殊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