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糾紛總比解決糾紛省力省事,許多當事人在訴訟時都很后悔,要是當初問問律師也就不會要打官司了,也不會這么麻煩了。現在早知道這些注意要點,你會在經濟往來上省去很多麻煩的,不要等到要打官司了才救助律師,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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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糾紛總比解決糾紛省力省事,許多當事人在訴訟時都很后悔,要是當初問問律師也就不會要打官司了,也不會這么麻煩了。現在早知道這些注意要點,你會在經濟往來上省去很多麻煩的,不要等到要打官司了才救助律師,律師和醫生一樣,遇到絕癥也治不好的!請耐心讀完下面的內容并開始運用起來!學得和律師一樣的精明,你才是商戰高手!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 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證上的姓名
有許多借款人有別名和曾用名,一旦以此為由拒絕還款,將很難舉證說明書寫借條的人和被告是同一人。為了防患于未然,要讓借款人寫下身份證上的名字,并要求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做到先小人后君子,給借款人暗示:“我做事很謹慎,我很精明”,即使遇到惡意拖欠者也不怕,至少能把好證據關。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 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后,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 1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 “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