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是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人們不可避免地會向別人借錢或向自己借錢。法律規定這筆債務必須償還。讓我們來看看綿陽律師網的小編輯是如何給每個人帶來離婚和逃稅的相關內容。1。離婚和逃稅是如何進行的在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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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是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人們不可避免地會向別人借錢或向自己借錢。法律規定這筆債務必須償還。讓我們來看看綿陽律師網的小編輯是如何給每個人帶來離婚和逃稅的相關內容。
1。離婚和逃稅是如何進行的
在執行程序中,發現債務人離婚和逃避債務。筆者認為,如果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或法律文件執行生效后,離婚配偶并逃避債務,應直接增加原債務人配偶作為債務人,體現執行的“效率優先”特征和公平原則。具體處理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如果債務人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或公證處分割財產后通過離婚逃避債務,根據相關實體法,應認定債務人與配偶之間分割財產的行為無效,然后認定追加債務人配偶為債務人。二是利用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件離婚、逃債,而不是在執行程序中直接增加被執行人的配偶作為被執行人,而是在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分割協議根據審判監督程序被撤銷后,增加原被執行人的配偶作為被執行人。
在執行程序上,雖然現行相關的執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在離婚和逃債的情況下,債務人的原配偶可以根據實體法增加為債務人,但離婚和逃債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行為應當永遠無效。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明確規定,如果根據相關實體法存在權利和義務承擔者,權利和義務承擔者可以被裁定為被執行人。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相關的執法法律規定,某些方面可以根據實體法來決定增加強制執行。根據實體法行使管轄權,法學理論界曾有過很多爭議,但現在的觀點基本趨于一致。承認在執行程序中行使管轄權時,可以根據實體法作出判決。在當前情況下,在執行程序中,可以根據實體法(離婚、逃債)確定被執行人與配偶之間的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裁定配偶為追加被執行人。這一做法在執行實踐中得到一致認可,也得到法學理論界的支持。在執行程序中,判決權可由執行委員會的判決法院行使(如果沒有判決法院,則應由總務科行使)。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實行聽證制度。在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補救辦法是允許當事人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它體現了“公正與效率”的主題。
如果債務人在債權人被起訴前離婚逃跑,筆者認為債務人的原配偶不能直接作為債務人加入執行程序,當事人應根據不同情況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法院根據不同案件適用不同實體法保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例如,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債權人應當行使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應有的債權或者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離婚和逃債強制執行制度的現狀